当黑社会,搞不清自己看的是什么场子,会被做掉。
做公关,搞不清自己看的是什么场子,不死,也会被创飞。
公关看的场子,叫舆论场。
舆论场要多复杂有多复杂。今天只说一个点:信息绝对、永远、不可能完整呈现。
我们接收到的信息,都是散装的、片面的、叮铃当啷的、被别人嚼过又吐出来的。
公关,一定要降低信息传播准确度和有效性的心理预期。低点,再低一点。然后,你一看互动评论和舆情走向,会发现自己还是乐观了。
再麻烦一次薛之谦同学。从不断被补充进来的几波知识点,来看相对完整、准确地去掌握一个其实也没多复杂的信息,有多困难。
这也告诉我们:做人和做公关都不要有太多妄想。
01薛之谦屏摄的事儿,第一物料是他自己的发布。小作文真的没什么,配图一看就是对着银幕进行拍摄的。
普通人不可能具备撒都知道的知识储备,对着银幕进行拍摄这种行为,算什么呢?
这个时候,第一波分流就产生了。有一部分习惯于看到什么是什么、觉得什么是什么的人,已经开始传递他们觉得对的信息和喊出他们的口号了。
这部分人的比例,哪天真能统计出来的话,应该是个令人绝望的数据。
所以,没有直接参与舆情传播,意识到自己不知道,停顿思考一下、翻翻资料的绝对算是好同志了。
02随后,对于素质要求过高,一不当心就要踩坑的信息传递之旅开始了。
最开始被各家使用的素材来自2月10日新浪电影转发了自己2021年发过的内容文明观影 拒绝屏摄。
这个内容,也不是新浪自己做的,而是央视六套《今日影评》在2021年春节档之前做的一个节目。
节目播出时间比薛之谦的小作文早得多,肯定不是针对他的。
其中,在新浪电影抽取的几个核心观点说得非常明确:在电影院内拍摄电影正片、彩蛋均属盗摄,拍照无论传播与否也都侵权,购买电影票,并不等于拥有盗摄影片的权利。
这个阶段,热搜词条#薛之谦 盗摄#应该就是这么来的。
U1S1,信了这个说法,并且作为自己的话术基础,真的也说得过去。《今日影评》是央视六公主的节目,讲话的是在中国和美国都有牌照的正经律师曾雯雯。来源比较可靠,说得也很清楚,看到的人接受对着银幕进行拍摄等于盗摄这个说法也很顺理成章。
03但,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信息被绝对完整准确呈现的无可能性,还得继续往下挖,看看哪一步你会掉坑里。
强调一下,这里开始,仅仅是对公关从业者说的话,绝对不在大众理解要求的范围内。
我经常说,公关的难度表现之一就是你甚至理解不了这是难的。你要解决问题,先得发现问题。
往下推一层,就会有2个问题:
1)在电影院内拍摄电影正片、彩蛋均属盗摄 ,那什么是盗摄?
2)拍照无论传播与否也都侵权,依据什么法,侵了什么权?
先说盗摄。
对盗摄说不。说不之前,是不是要先明确盗摄到底是个什么鬼东西。
百度百科里,盗摄是这样显示的。
2个重点:
1)盗摄一般是指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屏摄、盗录的行为。注意,盗摄只是行为,不是罪名。
2)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盗摄的说法,这一般是对侵害著作权的通俗叫法。所以,盗摄不仅只是一个行为,还是一个没有法律概念支撑的行为,也就是法律上没有相关定义。
法律概念是指法律对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专门术语。比如,《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就规定了故意犯罪的概念。
先要存在一个法律概念。然后再去看某个行为或者操作是不是符合。
我们在《著作权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里都用盗摄搜了一下。别说是不是法律概念了,完全没有提过。
所以,盗摄看着像个有使用限定的词,其实跟创飞、拉踩、渣男一样,就是个口语俗称。
法律层面没有界定,哪个法条里都没出现,这就不是律师或者法律从业者专业领域的事儿。
你问一个律师这是不是盗摄,跟问一个公关这是不是王八蛋,是一性质,主打我觉得呗。
好了,如果你现在反过来看《今日影评》里的快问快答。
在电影院拍摄电影正片是不是盗摄?
是。
在电影院拍摄电影彩蛋是不是盗摄?
是。
观看电影时拍摄照片并且发朋友圈是不是盗摄?
是。
我只在电影院拍摄的上述的内容但是我不传播算是盗摄吗?
是。
一脸严肃法律人斩钉截铁、慷锵有力的回复,严格来说,跟法律没一毛钱关系。(公关偷偷感叹:好高级的表达技巧)
好了,如果你现在再反过来看文明观影 拒绝屏摄这句话。
咂摸一下,用文明套路你的,基本上就跟法律没撒关系了,道德层面问题。
再说侵权。
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哪怕买一本《著作权法》熬汤喝下去,依然云山雾罩。
但是,大部分做过公关的人会有一个基本感知:要证明侵权挺难的,需要对被侵权内容的用途和后果做证明。
所以,我看到拍照无论传播与否也都侵权这句的时候,总觉得哪哪都不太对。
舆情发酵之后,有其他律师开始跟进。
比如,周兆成律师写了个长文来做说明,主要意思是:哎呀,也不能就直接说是,还是要看各种条件。
不解释了,大家自己练练阅读能力。
个人觉得,能盘清楚到这个程度的人,已经不太多了。
04还没完呢,继续往下。
2月16日,央视新闻入场,炸了一句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
同时指出,一个照片或者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者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
这段被薛之谦本人以及粉丝当作重点材料进行传播。
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在薛之谦和粉丝的演绎里,法律上没有,我就不是,你就不能这么说我。
这个问题,我们上一段已经说过了,法律没有这个说法,只是法律上没有这个说法。相反,法律上没有这个说法,等于没有限制,反而可以随便说你,懂?
至于律师的说法也不统一,记得吗,这篇文章其实要说的就是信息绝对、永远、不可能完整呈现。
没什么好奇怪的。律师看法一样,原告律师说我觉得是这样的哦,被告律师说我同意对方说的,这才奇怪。
另外,舆论场不是法庭。律师的表达都是被截取的。而且因为表达对象是公众,内容话术经过了大量的加工处理。
这么多律师在反复用盗摄这法律上没有的说法,应该就是考虑了公众理解问题。
我在开头部分提的2021年的《今日影评》相关节目,完整内容是8分钟。如果想要避免断章取义和媒体误读,应该要自己去把这8分钟内容看完。多少人能做到?简直就是非分要求。
05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出来之后,很多人都觉得自己之前说盗摄是不是错了。
结果,还没来得及反思,又有人说,除了《著作权法》,还有《电影产业促进法》,写的明明白白的。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这段也被概括成更具有传播力的龙标一出就不能再对着电影屏幕拍摄了。
我看到的绝大部分媒体,都是在引用这个说法。我们在办公室讨论的时候,也觉得这个说法是对的。直到,澎湃新闻评论发了:薛之谦究竟有没有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
照着脑门砸过来一棒子:
《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一部行业管理法,其主要调整对象不是普通观众。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按照撰文的李颖华律师说法:通读这部法律,大量出现的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主语为,国家、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法人、其他组织。很明显,这是一部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政府与电影产业链条内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注意,电影观众并不在直接调整范围之内,观众必然参与放映,但非从事放映活动者。
翻译一下:薛之谦是普通观众,《电影产业促进法》根本管不了他。连根拔起,歇菜。
06写到这里,已经快4000字了,也仅仅说了关于#薛之谦 盗摄#与法律相关的一些梗。
对,只是梗,我不是法律从业者,我不能保证我上面说的都对。
这些梗,只占整个舆论场信息传递的很小一部分。再继续讨论道德范畴的话,我写不动,你们也看不动了。
十分同意罗翔老师说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只能努力宣称自己守法的人 ,大概率是个人渣。
07说回公关与舆论场。
只有极少部分的人,愿意为获得更加准确、有效、值得相信的信息,付出代价。代价包括时间、精力、以及尊重事实而砸碎原本坚持的自我更新。
大部分人只是接受信息的冲刷,来什么就是什么。而在AI和智能算法的加持下,冲刷他们的信息,越来越符合他们的口味,能且只能看自己要看的,真的就一点别的都接受不了。
作为一个拿工资的企业公关,照照镜子看看自己脸有多大:不要企图说服他们,不要妄想改变他们。人贵有自知之明。
公关要做的是理解他们,发现传播规律,掌握话题核心,尝试趋吉避祸,就很好了。
08放个彩蛋。
2021年的《今日影评》发了微信推送:别人拍的电影,咱就别拍了。
微信推送内容的结构更加清楚。
公关应该看得出来,就是2021年春节档之前,为了展示之前打击盗版成果,呼吁大家不要霍霍当年春节档而专门做的一期节目。曾雯雯律师当时的话,有一大部分针对的是录枪版的人。侧重点与这次的观众录屏不同。
打击盗版成果展示里,作为受害者出来站台的就有韩寒和《飞驰人生》。韩寒还去参加了大会。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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